4月29日,國家發改委公開徵求對《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分為氮磷及復合肥儲備、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三部分。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不少於4年,具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每年度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時間為6個月,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時間為12個月。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應在國内具備相應化肥生產、經營等資質及倉儲能力,其中鉀肥儲備承儲企業應為化肥進口國營貿易企業、非國營貿易企業,或者資源型鉀肥生產能力100萬噸(含)以上的企業。其他條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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