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灣區黃金集團(01194.HK)公布,於2021年6月8日,公司自其法律顧問收到仲裁員於2021年6月4日就下述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副本。如裁決書所述,於2019年2月25日,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作為貸款人的公司主要股東古潤金;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墨江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及普洱恆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墨江礦業及恆益礦業均作為擔保人)訂立貸款協議,據此,貸款人同意向公司提供一筆金額為1億港元的無抵押貸款,期限為一年,按年利率7.5%計息。
北仲於裁決書中裁定(其中包括)公司須向貸款人支付:
(1)未償還貸款本金額100百萬港元;
(2)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應計的未付利息500萬港元,以及以1億港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1日至悉數償還所有未償還貸款本金額及利息之日,按年利率7.5%計算的利息;
(3)貸款人就本案件產生的訴訟費用500人民幣;及
(4) 仲裁費用624,561.25元人民幣,其將由公司直接支付予貸款人。北仲亦裁定,墨江礦業、金興礦業及山鑫礦業須就本公司向貸款人支付上述第(1)至(4)項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答辯人須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貸款人支付上述項目的款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於2002年11月25日,公司、貸款人、墨江礦業、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欒川縣金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及嵩縣山鑫礦業有限公司(與金興礦業債務人有關的公司)(墨江礦業、金興礦業及山鑫礦業各自作為擔保人)訂立還款協議,據此,有關訂約方同意延長貸款協議項下未償還貸款本金額連同應計利息的還款日期,並分五期償還。
還款協議項下的首期貸款及利息尚未予以悉數償還(公司已償還利息1000萬港元),因此貸款人於2021年1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提出針對公司、墨江礦業、金興礦業及山鑫礦業(統稱答辯人)的仲裁申請,指稱彼等違反還款協議。
公司現正研究與貸款人和解的可能性。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該仲裁的任何重大進展作出進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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